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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02 2026

    再审改判!康隆律所代理雀巢“宝路”薄荷糖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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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18 2026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代表团带你走进INTA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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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11 2026

    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荣耀入选2026《MOZLEN500》TOP 100 中国涉外商标代理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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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07 2026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化工大学共建“卓越法治人才联合培养基地”,付振坤主任出席签约仪式并作为实务机构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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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06 2026

    康隆律所再传捷报!代理“水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胜诉,获赔2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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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24 2026

    喜报!康隆律所代理案件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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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10 2026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耀入选第六批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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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09 2026

    北京康隆智佳专利代理事务所荣耀入选第四批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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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18 2022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组织《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内部投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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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18 2022

    康隆律所获评2022年“中国十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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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15 2022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登“2020-2021中国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精锐榜TOP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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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0 2021

    康隆文章刊登于知名法律杂志《亚洲商法》2021年第9-10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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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3 2021

    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Brenda Zhao)荣获2021年全球法律领导者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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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09 2020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获《商法》“2020卓越律所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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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改判!康隆律所代理雀巢“宝路”薄荷糖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

发布时间:2026-06-02

近日,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民再419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所付振坤律师、项春晖律师的代理下,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诉上海宜发食品有限公司、固始义玖商贸有限公司、固始县方集镇澹叠贰店、商丘市聪聪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与雀巢“宝路”薄荷糖包装、装潢不构成近似,驳回了雀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康隆律所代理雀巢公司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经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康隆律所代理意见, 在再审程序中明确认定雀巢“宝路”薄荷糖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改判四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速览

案号 :(2025)粤民再419号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付振坤、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

一审/二审结果 :驳回雀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结果 :撤销一、二审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赔偿75万元

 

案件回顾

雀巢公司“宝路”薄荷糖系国内知名薄荷糖产品,其包装、装潢采用上半部分绿色、下半部分透明的独特设计,包装中间处采用突出的圆圈糖果拼搭图案,整体视觉效果独特,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该包装、装潢此前在行政投诉案件中已获行政机关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被诉侵权商品“澹叠”薄荷糖在包装、装潢上与雀巢“宝路”薄荷糖高度近似,同样采用上半部分绿色、下半部分透明的设计,中间处亦采用突出的圆圈糖果拼搭图案。宜发公司曾于2018年因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被行政机关现场查处,其法定代表人当场签署《保证书》承诺停止侵权,但此后仍继续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主观恶意明显。

一、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包装、装潢与雀巢公司包装、装潢在背面设计、商标使用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判决驳回雀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雀巢公司不服,委托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改判: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侵权成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最终采纳康隆律所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

01 雀巢“宝路”薄荷糖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再审法院认定,雀巢公司“宝路”薄荷糖包装、装潢整体采用上半部分绿色、下半部分透明的设计,包装中间处采用突出的三个圆圈糖果拼搭图案,带给相关公众较为强烈的视觉冲击,整体设计具有独特性,有别于公有领域糖果包装设计元素,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性作用。结合雀巢公司提交的销售数据、此前生效判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再审法院首次明确认定该包装、装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

02 被诉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混淆

经比对,被诉包装、装潢同样采用上半部分绿色、下半部分透明的设计,中间处采用突出的两个圆圈糖果拼搭图案,该图案布局在整体上与雀巢公司诉请保护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03 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再审法院认定,宜发公司曾于2018年因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被行政机关查处并签署《保证书》,但时隔多年仍在使用相同包装、装潢生产销售案涉商品, 主观上具有持续攀附雀巢公司商誉的恶意 。

04 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75万元

再审法院判令:

各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包装、装潢

上海宜发食品有限公司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50万元

商丘市聪聪食品有限公司在 25万元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固始县方集镇澹叠贰店在 40万元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固始义玖商贸有限公司赔偿 25万元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件通过再审程序成功改判的典型案例:

再审改判,逆转胜诉

本案一、二审均败诉,康隆律所代理雀巢公司申请再审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认定侵权成立。 展现了康隆律所在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明确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再审法院在判决中系统论述了包装、装潢显著性的认定标准,明确雀巢“宝路”薄荷糖包装、装潢整体设计具有独特性,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主观恶意成为认定侵权的关键因素

再审法院高度重视被告曾签署《保证书》后又继续侵权的事实,将主观恶意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考量因素,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恶意攀附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包装、装潢整体比对原则得以确立

再审法院纠正了一、二审法院片面关注细节差异的比对方法,强调包装、装潢应作整体视觉效果的综合判断,细节差异不影响整体近似的认定。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代表团带你走进INTA2026

发布时间:2026-05-18

 第148届INTA年会于5月2日至6日在英国伦敦ExCeL London国际会展中心盛大举行。INTA年会汇聚了来自全球百余个国家和地区的一万余名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企业领袖等,中国参会报名人数600余名,参展商达百余家。

INTA年会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专业知识的交锋场,更是全球IP人友谊的联结地。接下来,请跟随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代表团的脚步,一同感受这场大会的盛况吧!

 

 

      

    


康隆律所风采

 

此次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代表团由高级合伙人赵渤洋(Brenda Zhao)与合伙人纪楠(Nick Ji)共同组成。两位合伙人于INTA年会之前提前抵达伦敦,并拜访当地客户和律所。他们与多年的合作伙伴重聚,共同回顾过去一年中不断加深的合作历程与丰硕成果,并以开放的姿态结识了许多行业新友,探寻跨区域合作机会,探讨未来合作方向,进一步巩固并拓展了康隆律所的全球服务网络。INTA年会中每一次的相聚,都见证了康隆律所代表团的成长与收获。

 

      

    

本届年会除设有多场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产权主题论坛与圆桌会议外,还精心安排了丰富的交流与体验活动。本次闭幕式盛典在泰特现代美术馆举行,5月6日,泰特艺术殿堂,只为INTA人点亮。艺术恒久,年会常新。高雅的艺术氛围为这场全球知识产权盛会画上了圆满的句点,本届INTA年会至此圆满落幕。期待明年康隆律所代表团在圣地亚哥与大家再度相聚,继续书写INTA的精彩!

 

    

 

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荣耀入选2026《MOZLEN500》TOP 100 中国涉外商标代理榜单!

发布时间:2026-05-11

 热烈祝贺!摩天轮已正式对外公布2026《MOZLEN500》TOP 100 中国涉外商标代理榜单,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凭借自身卓越的专业能力、深厚的行业积累沉淀以及高度的行业赞誉入选该榜单。这不仅标志着,我们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综合实力实现了新的跨越,更标志着我们迈向了更高的台阶!

 

 


2026《MOZLEN500》TOP 100 中国涉外商标代理榜单

 

2026 年5月,摩知轮率团参加于英国伦敦举办的第148届国际商标协会(INTA)年会,并于2026年5月2日成功举办了 2026《MOZLEN500(国际版)》中国涉外商标代理机构榜单的发布仪式。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各机构的综合实力,摩知轮特别将机构划分为四个档位: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化工大学共建“卓越法治人才联合培养基地”,付振坤主任出席签约仪式并作为实务机构代表发言!

发布时间:2026-05-07

4月24日下午,北京化工大学“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基地”签约仪式暨第一届知识产权竞赛颁奖典礼在昌平校区求真讲堂隆重举行。校党委常委、副校长、文法学院院长梁永图出席活动并致辞。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付振坤律师应邀出席活动,代表康隆律所与北京化工大学正式签约,并作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实务机构代表进行发言。

 

 

 

  

深化产教融合,共育复合型法治人才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持续推进法学学科建设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此次与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实务机构共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基地,是深化产教融合、强化实践育人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实务专家进课堂、学生走进实务一线,培养更多懂法律、懂科技、懂规则、懂国际的复合型法治人才。

康隆声音:开放实务资源,协同创新培养模式

作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基地的实务机构代表,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主任付振坤在发言中指出,共建培养基地是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深度对接的关键一步。面对科技发展与产业变革对法治人才提出的新要求,康隆律所将全力开放优质实务资源,协同创新培养模式,共同为知识产权强国与法治中国建设输送既扎根专业、又洞察行业的先锋力量。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长期致力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深度融合。律所已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实习培养体系,以实际行动践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与教育情怀。

携手共进,助力法治人才培养

根据合作协议,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将与北京化工大学在学生集中实习、实践教学合作、信息资源共享、人员双向交流等方面开展深度协作,共同推动“实务专家进课堂、学生深入实务一线”的良性互动,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机统一。

康隆律所将以此次合作为契机,持续加强与高校的协同联动,为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康隆律所再传捷报!代理“水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胜诉,获赔2015万元!

发布时间:2026-05-06

近日,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所付振坤主任律师、项春晖律师的代理下,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公司”)诉蒋新友、上海水星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水星家具有限公司顺德龙江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认定一审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三上诉人共同赔偿水星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合计2015万元。

案件速览

案号:(2025)沪民终28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付振坤、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赔偿金额:经济损失2000万元 + 合理开支15万元(合计2015万元)

案情回顾

水星公司系国内知名家纺类家居企业,其“水星”、“水星家纺”、“MERCURY”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等商品上)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一审被告蒋新友、上海水星家具有限公司及其顺德龙江分公司,自2014年起在床、床垫等商品上使用“水星家居”“MERCURY”“SHUI XING”等被诉侵权标识,并在企业名称、域名、广告宣传中恶意攀附水星公司商誉,包括:

1、使用非登记的企业名称“上海水星家居有限公司”;

2、注册使用与水星公司官网域名高度近似的“shuixing.cm”;

3、擅自使用水星公司知名广告语“恋一张床,爱一个家”;

4、虚假宣传称“23年大品牌”“创办于上海”等。

水星公司委托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定

一、涉案权利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认定,水星公司第9517532号“水星家纺MERCURY及图”商标在被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构成使用于被罩、被子、床单(纺织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二、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诉侵权标识均包含“水星”或对应拼音“SHUI XING”,与涉案驰名商标在读音、含义上构成近似。尽管被诉商品为床、床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但两者同属家居领域,消费对象、销售渠道高度关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构成商标侵权。

三、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使用非登记企业名称“上海水星家居有限公司”;

使用与原告域名高度近似的“shuixing.cm”;

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广告语“恋一张床,爱一个家”;

虚假宣传“23年大品牌”等。

上述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经计算,仅4家网店的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额即达2.13亿余元,以20%利润率及3倍惩罚性赔偿计算,赔偿基数远超原告主张的2000万元经济损失。法院最终全额支持水星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主张。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恶意攀附知名品牌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1、驰名商标可跨类禁止使用

即便被诉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若容易导致混淆或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仍可禁止使用。

2、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仍会构成商标侵权

即使商标获准注册,但如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近似,容易误导公众,仍需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3、改变商标显著特征≠规范使用

被告辩称其使用系对在先第1208390号“水星”商标的合法使用,但法院认定:实际使用样态与核准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改变了显著特征,并具有攀附恶意,不构成规范使用。

4、 惩罚性赔偿落地有力

本案在侵权获利计算、利润率酌定、惩罚倍数确定等方面,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法院在被告拒不提供财务账册的情况下,依法采信原告计算方式,全额支持2000万元赔偿请求。 

 

喜报!康隆律所代理案件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

发布时间:2026-04-24

 

 近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正式发布。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成功入选,成为年度第18号典型案例——“撤销复审案件中对商标标志规范使用的认定”。该案的入选,不仅体现了康隆律所在知识产权领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也为业界理解和适用商标规范使用相关法律规则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速览

案号:(2024)最高法行申9043号

裁判要旨:商标权人应当规范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攀附性使用行为,使得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样态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存在差异,而与他人的商标标志更为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应认定商标权人改变了诉争商标的显著特征,并非是对诉争商标的规范性使用。

案情精析:当“使用”不再是“规范使用”

 

在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商标是否构成“真实、合法、规范、有效的使用”,往往是争议核心。本案中,商标权人主张其已对诉争商标进行了持续、公开的使用,不应被撤销。然而,康隆律所代理方指出商标权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刻意改变诉争商标的呈现方式,使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更为接近,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对诉争商标的合法使用,不能产生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采纳了上述观点,明确指出:

1、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增加了边框,使其与他人注册商标更为接近,而与诉争商标标识产生了较大的视觉差异,该种使用并非是对诉争商标的“规范使用”。

2、实际使用的商标形态应以进入流通领域商品上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为准。

3、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该种使用行为不构成“合法使用”。

4、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

最终,法院认定该使用行为不能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效力。

 

此次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法律适用价值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康隆律所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未来,康隆律所将继续深耕知识产权保护与争议解决领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助力创新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耀入选第六批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发布时间:2026-03-10

 喜讯似璀璨星辰,在知识产权领域闪耀出夺目光芒!日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正式公布了第六批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深厚的行业积淀与优质的客户口碑,在众多参评机构中崭露头角,成功入选。此前,北京康隆智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也已荣耀入选第四批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双榜题名,不仅是对康隆团队专业实力的高度认可,更标志着我们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综合实力持续精进、稳步攀升。


此次入选,不仅是对康隆团队专业水准的高度认可,更标志着我们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综合实力迈上了一个全新的台阶。

 


(第六批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专业铸就实力,匠心守护创新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长期深耕者,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精准、高效、创新”的服务理念,汇聚了一批经验丰富、技术背景扎实的专利代理师及支持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我们专注于专利申请、复审无效、知识产权诉讼等核心环节,通过精准的专利布局与高效的代理服务,帮助企业构建核心技术壁垒,护航创新成果转化。本次入选精准服务保障名单,是对我们在专利撰写质量、审查意见答复效率、客户权益维护、行业规范践行等多个维度的全面肯定。

以荣誉为起点,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入选,对康隆而言,既是荣誉,更是责任。未来,我们将以此为契机,持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响应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具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建设与公益培训,以实际行动助力知识产权服务生态的健康发展。

感谢每一位客户与伙伴的支持与信任,康隆将继续以专业守护创新,与您共同前行。

北京康隆智佳专利代理事务所荣耀入选第四批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发布时间:2026-01-09

   热烈祝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已正式对外公布第四批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北京康隆智佳专利代理事务所凭借自身卓越的专业能力、深厚的行业积累沉淀以及优质的服务口碑,在众多参评机构中崭露头角,成功入围!这一殊荣,既是对北京康隆团队专业水平的高度赞誉,更标志着我们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综合实力实现了新的跨越,迈向了更高的台阶!


第四批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专业铸就实力,匠心守护创新


北京康隆智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深耕者,始终秉持“专业、精准、高效、创新”的核心理念。我们汇聚了一支经验丰富、技术背景扎实的专利代理师及团队,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

我们专注于专利申请、复审无效、知识产权诉讼等各个环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通过精准的专利布局和专业的代理服务,助力企业构建核心专利壁垒,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保驾护航。此次能够入围精准服务保障名单,正是对北京康隆在专利撰写质量、审查意见答复效率、客户权益维护能力以及行业规范践行等多个方面的全面肯定与认可。


以荣誉为起点,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

成功入选第四批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于北京康隆而言,既是一份沉甸甸的荣誉,更是一份义不容辞的责任。展望未来,北京康隆将以此次入围为重要契机,进一步深化战略布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我们将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响应速度,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定制化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同时,我们还将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踊跃投身公益培训活动,为推动知识产权服务生态的良性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组织《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内部投票工作

发布时间:2022-08-18

 经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 和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结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现状,制定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

经朝阳区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对代表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付振坤律师入选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

2022年8月17日 上午9点30分,在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投票点,进行了内部投票选举工作,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通过视频会议方式监督全程投票流程,确保投票选举工作的真实、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

 

 

康隆律所获评2022年“中国十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7-18

 2022年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再次入选国际知名IP杂志《The Trademark Lawyer》组织评选出的中国大陆地区“十佳律师事务所”。

 

《The Trademark Lawyer》是总部位于英国的知名IP杂志社,本次组织评选亚洲国家“十佳律师事务所”,其中包括中国大陆的十个最佳事务所。杂志社基于各个候选事务所的专业水平、服务质量、业绩成绩、行业口碑等综合实力,并结合行业调研、全球读者和客户的反馈等数据综合判断,最终评定并发布获选名单。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登“2020-2021中国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精锐榜TOP 10”

发布时间:2022-07-15

 近日,由知产宝&知产力组织的“中国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榜单”公布,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登“2020-2021中国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精锐榜TOP 10”。

 

本次评选以诉讼数据为依托,选取了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经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书和裁定书作为数据基础,经过精准的标签提取、解析、人工清洗,结合法院级别、案件性质、胜诉率、诉讼请求支持率、诉讼身份、最大诉求金额、委托人身份、典型案件数量等维度,进行层层数据维度的综合评分,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多起成功典型案例,以优异的表现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各界人士的强烈认可。

康隆文章刊登于知名法律杂志《亚洲商法》2021年第9-10月刊

发布时间:2021-12-30

 《浅谈网络直播中主播侵犯歌曲著作权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于《亚洲商法》2021年第9-10月刊

 

文章作者:

付振坤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高荣荣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文章译文

 

浅谈网络直播中主播侵犯歌曲著作权的

性质及法律责任

 

一、网络直播的概念与现状

 

网络直播常见的有两类:网络电视直播和视频网站中的网络直播。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第二种类型的网络直播,这一类型注重交互性和自主性。

 

网络直播又分为网络现场直播和网络互动直播。网络互动直播分为游戏直播、秀场直播、泛娱乐直播等。主播经常会使用未经授权的歌曲,尤其是秀场直播,主播以演唱歌曲、表演才艺并与粉丝互动获得打赏或者广告分成来获取经济利益。2020年,斗鱼直播对外披露的年报显示,其营业总收入高达960187.39万元人民币,净利润达 48549.86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直播行业的蛋糕又香又大。主播也只需与直播平台签订协议即可开播,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一个开播账户名、一个手机支架,足不出户即可赚钱。

 

二、侵权形式及侵犯权利类型

 

主播们自主选择开播的时间、直播内容的类别,并自主决定直播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分享直播间,因此主播直播具有即时性和不可预测性。直播过程中侵权较为频繁,其对歌曲的侵权形式主要为播放或者演唱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之前,侵犯的权利类型不属于第十条第(一)至(十六)项中的任何一项,主要侵犯第十条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即我们俗称的“他项权”。新法修订后,侵犯的权利应当归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之“广播权”。

 

三、法院此类案件的裁量标准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审核权属证据,查验授权链是否完整有效,然后再审查侵权证据是否真实有效。认定侵权方,在判决赔偿额度时,会考虑侵权歌曲的独创性、创作成本、知名度、歌曲的使用次数;主播的知名度、主观恶意;直播间在先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及直播是否有回放、侵权视频传播范围是否广泛等因素。

 

因为以主播为被告维权难度较大,权利人一般直接以直播平台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此促进直播平台规范管理,与音乐作品权利人签订授权合作协议,建立歌曲白名单曲库。法院判定直播平台担责一般会考虑其侵权方式、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各大直播平台为了降低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比例,将主播直播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大都由知识产权属于平台所有修改为属于主播自己所有,平台享有免费使用、二次编辑等权利。但对主播违规行为,直播平台可以依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包括进行音频视频服务禁用警告、踢出直播间警告功能、删除相关违规信息、限制相关资源、扣除或冻结佣金、封禁或永久冻结相关账号及直播间、限制或永久限制相关身份信息等。

 

但直播平台通常都是象征性的发一封公告或者站内信或者仅对直播回放进行排查,来显示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试图以此来达到免责或者承担较小侵权责任的目的。但由于平台与主播的利益分成存在及其注意义务,平台不能免除直接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 直播中歌曲侵权案件的最终结果

 

因为网络直播是否侵权及侵权的不确定性,权利人不可能每天24小时进行跟踪取证。为了降低维权成本,侵权证据的取证方式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区块链、时间戳取证已被法院广泛认可,在权属证据完整有效的情况下,主播及直播平台都很难逃脱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法院判决直播平台构成直接侵权或者帮助侵权成立,但目前法院判决平台赔偿的额度较低。考虑到不同的主播反复侵权、权利人不大可能每次侵权都能锁定证据、直播平台对侵权持放任态度的情况,较低的赔偿额对比平台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基本不值一提。故侵权平台一般不惧法院较低的判决赔偿额,会反复、持续性的侵权。如何增加判赔额度、适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平台提供后台获利证据、考虑对侵权主播强制封号等,仍需要各方进一步努力。

 

 

 

 

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Brenda Zhao)荣获2021年全球法律领导者奖项

发布时间:2021-12-13

 2021年12月,国际知名法律媒体Leaders In Law评选2021年全球法律领导者奖项获得者,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Brenda Zhao)成功获评“Unfair Competition Expert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专家)”。

  

 Leaders In Law经过详细广泛的调研和严格的筛选程序,最终由评奖委员会评选出每个国家/地区不同法律领域的专家。此次评选中,Brenda成为中国大陆唯一一位获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专家”的法律人。此项殊荣体现了全球业界对Brenda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的赞许,也是对康隆律所综合实力的认可。

  

 赵渤洋(Brenda Zhao),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二十余年的执业经验,精通国内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商标理论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凭借丰富的经验,Brenda不仅为客户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事务提供了必要支持,而且擅长处理高端的复杂知识产权案件并且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Brenda代表许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处理过多起意义重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在为客户维护知识产权权益方面成效卓著。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获《商法》“2020卓越律所大奖”

发布时间:2020-04-09

 继2019年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获《商法》评选的“2018年度杰出交易大奖”后,我所再次获得《商法》荣誉。

 

2020年4月8日,《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公布了“2020卓越律所大奖榜单”。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基于多年在法律市场的耕耘,为服务客户而不懈努力,满足不同企业对多元化、精细化、专业化法律服务的需求,争做执业领域的精品所。此次康隆律所凭借在IP业界的发展成就、优异的业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等综合实力,荣获知识产权领域“卓越律所大奖”。

 

“卓越律所大奖”是授予各执业领域中有突出成就或表现的中国律所和国际律所的奖项,除了仔细审核和考虑收到的推荐和评价之外,也考察了各家律所过去一年的杰出交易、案例或引人注目的其他成就。《商法》杂志每年都会对海内外各行业的数百家公司法务、企业高管、律师事务所进行问卷调研,通过统计提名与推荐,根据各项目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创新性等因素,同时兼顾了交易规模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结合《商法》编辑团队的独立判断评选而出。

 

  2020年是康隆律师事务所成立10周年,《商法》卓越大奖是对律所全体同仁努力的最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