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民再419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所付振坤律师、项春晖律师的代理下,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诉上海宜发食品有限公司、固始义玖商贸有限公司、固始县方集镇澹叠贰店、商丘市聪聪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与雀巢“宝路”薄荷糖包装、装潢不构成近似,驳回了雀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康隆律所代理雀巢公司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经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康隆律所代理意见, 在再审程序中明确认定雀巢“宝路”薄荷糖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改判四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01 案件速览
案号 :(2025)粤民再419号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付振坤、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
一审/二审结果 :驳回雀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结果 :撤销一、二审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赔偿75万元
02 案件回顾
雀巢公司“宝路”薄荷糖系国内知名薄荷糖产品,其包装、装潢采用上半部分绿色、下半部分透明的独特设计,包装中间处采用突出的圆圈糖果拼搭图案,整体视觉效果独特,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该包装、装潢此前在行政投诉案件中已获行政机关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被诉侵权商品“澹叠”薄荷糖在包装、装潢上与雀巢“宝路”薄荷糖高度近似,同样采用上半部分绿色、下半部分透明的设计,中间处亦采用突出的圆圈糖果拼搭图案。宜发公司曾于2018年因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被行政机关现场查处,其法定代表人当场签署《保证书》承诺停止侵权,但此后仍继续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主观恶意明显。
一、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包装、装潢与雀巢公司包装、装潢在背面设计、商标使用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判决驳回雀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雀巢公司不服,委托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03 再审改判: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侵权成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最终采纳康隆律所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
01 雀巢“宝路”薄荷糖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再审法院认定,雀巢公司“宝路”薄荷糖包装、装潢整体采用上半部分绿色、下半部分透明的设计,包装中间处采用突出的三个圆圈糖果拼搭图案,带给相关公众较为强烈的视觉冲击,整体设计具有独特性,有别于公有领域糖果包装设计元素,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性作用。结合雀巢公司提交的销售数据、此前生效判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再审法院首次明确认定该包装、装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
02 被诉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混淆
经比对,被诉包装、装潢同样采用上半部分绿色、下半部分透明的设计,中间处采用突出的两个圆圈糖果拼搭图案,该图案布局在整体上与雀巢公司诉请保护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03 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再审法院认定,宜发公司曾于2018年因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被行政机关查处并签署《保证书》,但时隔多年仍在使用相同包装、装潢生产销售案涉商品, 主观上具有持续攀附雀巢公司商誉的恶意 。
04 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75万元
再审法院判令:
各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包装、装潢
上海宜发食品有限公司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50万元
商丘市聪聪食品有限公司在 25万元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固始县方集镇澹叠贰店在 40万元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固始义玖商贸有限公司赔偿 25万元
04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件通过再审程序成功改判的典型案例:
01 再审改判,逆转胜诉
本案一、二审均败诉,康隆律所代理雀巢公司申请再审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认定侵权成立。 展现了康隆律所在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02 明确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再审法院在判决中系统论述了包装、装潢显著性的认定标准,明确雀巢“宝路”薄荷糖包装、装潢整体设计具有独特性,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03 主观恶意成为认定侵权的关键因素
再审法院高度重视被告曾签署《保证书》后又继续侵权的事实,将主观恶意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考量因素,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恶意攀附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04 包装、装潢整体比对原则得以确立
再审法院纠正了一、二审法院片面关注细节差异的比对方法,强调包装、装潢应作整体视觉效果的综合判断,细节差异不影响整体近似的认定。
”(核定使用第24类纺织品)高度近似的“












